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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当侵略战争成为“执法行动”,美国是如何偷换概念的?

来源:尖嘴猴腮网-工人日报
2026-04-12 07:01:28

【文/ 郑戈】

2025年1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称,美方已成功“抓获”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及其夫人,并将他们带离委内瑞拉。随后,美国司法部长邦迪在社交媒体上宣布,委内瑞拉现任总统马杜罗及其夫人已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被起诉。

这条消息的诡异之处不在于起诉本身——美国司法系统对外国政治人物的缺席起诉早已不是新闻——而在于邦迪刻意省略了马杜罗的总统头衔,并将其定性为“毒品恐怖主义阴谋罪、可卡因走私阴谋罪、持有机枪及破坏性装置罪”的犯罪嫌疑人。

这个看似技术性的称谓选择,实际上揭示了美国法律体系运作中一个更深层的结构性问题:在美国的法律话语中,一个主权国家的合法元首何时能够被剥夺其政治身份,转而作为普通罪犯接受美国国内法院的管辖?这个问题的答案,恰恰隐藏在美国自“9·11”事件以来发展出的那套将对外军事干预转化为国内执法行动的法律技术之中。

委内瑞拉民众走上街头谴责美国对委内瑞拉的军事行动。 图源TeleSur

要理解马杜罗案的法律本质,必须首先理解美国如何通过法律解释技术重构了“战争”与“执法”的边界。

传统国际法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主权平等原则之上,国家间的武力冲突受《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严格约束,只有在安理会授权或遭受武力攻击时方可使用武力。

然而,自2001年《授权对恐怖分子使用武力决议》通过以来,美国行政分支通过一系列法律备忘录和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意见,系统性地将某些跨境军事行动重新定义为“执法追捕”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战争。

这种转换的核心在于对“叛乱”概念的创造性扩展:传统国际法中的叛乱指一国境内武装力量对本国政府的挑战,而美国法律修辞将其延伸为“跨国非国家行为体对国际秩序的挑战”,从而使美国得以将自身定位为“受邀协助平叛”的执法力量,而非发动侵略战争的交战方。

图为2017年以来我在《宪法学》和《法律与发展》课程中使用的一页PPT。我的美国籍博士生贲流最早提醒我注意美国的平叛法(Counterinsurgency Law)。这不是一种部门法,而是美国“涉外法治”的一种理论化描述。美国国内法中有许多针对其他主权国家及其地区的法律。按照这些法律,其他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有时被标记为“叛乱者”,另一些时候其他国家的叛军又可能被指定为“叛乱者”,由此可见“叛乱者”所破坏的秩序不是特定主权国家的国内秩序,而是美国所主导的全球秩序。

这套法律逻辑的狡猾之处,在于它创造了一种“混合法律状态”:既援引武装冲突法的某些规则来证明使用致命武力的正当性,又在管辖权、羁押程序和目标审查等方面适用更灵活的执法标准。

2012年,美国国防部《平叛手册》的修订版首次模糊了“平叛”与“海外维稳行动”的界限,将美军支持外国政府镇压“叛乱”的行动重新定义为“执法协助”。在这个框架下,美国不需要对委内瑞拉宣战,也不需要将马杜罗政府视为交战对手,而只需通过总统每日简报中的“威胁评估”程序,将特定个人临时指定为“国际犯罪网络成员”。

一旦完成这种法律定性,整个行动便从国际法框架滑入了美国国内刑事法的管辖范围。马杜罗不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元首,而是一个“在逃重犯”,一个可以被全球追捕、引渡并在美国法庭接受审判的犯罪嫌疑人。

这种法律转化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06年的《追捕海盗法》。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以授权海军军官在公海上“逮捕、扣押并移交”海盗,而现代法律解释将“海盗”概念替换为“国际恐怖分子”或“跨国犯罪组织头目”,将“公海”替换为“无政府治理空间”。

在2011年的“奥拉基案”中,美国政府成功援引这套逻辑,在也门对一名美国公民实施了无人机打击,理由是该行动属于应也门政府邀请的“执法协助”,因此适用“逃避司法管辖”规则。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虽然以原告缺乏诉讼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在附带意见中默许了政府的法律框架——即只要行动被包装为对非国家行为体的反恐追捕,就无需触发《战争权力决议》的报告义务。这一判决实质上将海外军事行动转化为国内法框架下的“执法”,为后续一系列跨境抓捕行动提供了法律先例。

在马杜罗案中,美国司法部援引的四项罪名——毒品恐怖主义阴谋、可卡因走私阴谋、持有机枪及破坏性装置、针对美国的持有机枪及破坏性装置阴谋——全部属于美国《法典》第18编和第21编规定的国内刑事犯罪。这意味着美国法院主张的管辖权基础不是任何国际条约或联合国授权,而是纯粹来自美国国内立法对“域外管辖权”的单方面扩张。

根据美国法律实务发展出的“效果原则”和“保护性原则”,只要犯罪行为对美国领土或公民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威胁到美国的安全利益,美国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无论行为人的国籍或行为地。这种管辖权主张在1990年的“美国诉韦龙案”中获得最高法院的部分支持,该判决明确指出宪法第四修正案不适用于对境外外国人的搜查。更进一步,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在2010年一份未公开的备忘录中,系统阐述了“积极自卫”的国内法转化逻辑:将自卫权从单次事件响应转化为对“持续威胁实体的系统性消除”,并将其类比为警察对“持续犯罪组织”的长期打击行动。

这套法律架构的运作依赖于一个关键的概念转换:将主权国家政府重新定义为“叛乱组织”。在传统国际法话语中,判断一个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是“有效控制原则”——只要该政权能够有效控制领土、维持基本秩序并履行国际义务,就应被承认为该国的合法政府。然而,美国的平叛法逻辑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标准:“是否符合国际秩序的正当规范”。这个标准的模糊性在于,所谓“国际秩序的正当规范”并无客观的国际法定义,而完全取决于美国政治精英对全球秩序的想象。

在这个想象中,世界被划分为“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和“无赖国家”,前者遵守由美国主导制定的国际规则,后者则是对这套秩序的“叛乱”。一旦某个政权被贴上“无赖国家”标签,它就不再被视为主权平等体系中的合法成员,而是被降格为需要被“平定”的叛乱力量。

这种法律话语的危险性在于它彻底颠倒了国际法的基本逻辑。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主权是一种法律地位,不因政权的性质或政策而改变。一个国家可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在外交上被孤立,在经济上被制裁,但它的主权地位本身是不可剥夺的。然而,美国的平叛法逻辑将主权转化为一种可被授予或撤销的特权,其标准完全由美国单方面决定。

委内瑞拉在国际法意义上无疑是一个主权国家,马杜罗通过宪法程序当选并多次连任总统,该政权得到联合国会员资格的认可,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保持外交关系。但在美国的法律叙事中,这些事实都变得无关紧要。马杜罗政府被定性为“犯罪集团”,其对委内瑞拉的统治被描述为“非法占领”,因此针对马杜罗的抓捕不是对主权国家元首的侵犯,而是对“跨国犯罪组织头目”的正当追捕。

这种定性的法律后果极其深远。一旦马杜罗被成功逮捕并移交美国司法管辖,他将不享有任何国家元首豁免权或战俘待遇,而是作为普通刑事被告接受审判。美国法院会援引“元首豁免不适用于国际犯罪”的原则,但问题在于,马杜罗被指控的罪名并非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罪、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而是纯粹的美国国内刑法罪名。这意味着美国法院实际上在主张:只要美国国内法将某种行为定义为犯罪,并认定该行为威胁到美国利益,美国就可以对全球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包括主权国家元首——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种主张的荒谬性在于,它使得国际法中关于主权豁免、不干涉内政、外交关系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完全失去意义。如果每个国家都可以像美国这样单方面定义犯罪并全球追捕,国际社会将彻底退回到丛林状态。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这套法律逻辑与美国在全球推行的“反叛乱战略”存在结构性的同构关系。反叛乱理论的核心不是摧毁敌人,而是“赢得民心”,即通过建立合法性来孤立并瓦解叛乱的社会基础。在美国的战略话语中,全球秩序本身被理解为一场持续的反叛乱战争,美国及其盟友代表“合法政府”,而那些拒绝接受美国主导秩序的国家则是“叛乱分子”。针对这些国家的军事干预、经济制裁、政权更迭和司法追诉,都被纳入“全频谱反叛乱行动”的范畴,其目标不是简单地消灭敌人,而是通过建立法律程序的表象来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从而孤立目标政权。

马杜罗案的起诉就是这种策略的典型体现:美国不需要直接出兵推翻马杜罗政权,而只需通过司法程序将其定性为罪犯,从而在法律层面否定其统治的合法性,为后续的政权更迭行动提供“法治”的外衣。

责任编辑:尖嘴猴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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